在哈格的整体融贯论中,有两个概念对于其理论的理解是比较重要的: 接受系统(an acceptance set),它是关于信念和标准的集合。
问题之一就是非单调逻辑允许对推理前提的质疑或否定,因为它的推理前提是或然性前提,一旦前提的反面情况出现,推理或论证的结论就应当改变,问题在于,新的理由后面还有更新的理由,反面论证也有可能出现它自己的反面论证,如此追问下去,何时终止呢?在这个意义上,非单调逻辑好像不能对法律论证进行完全意义上的逻辑重构[19],因为实践中的法律证立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下进行的,并且它应当在有效法体系内完成,而非单调逻辑则要求一个充分、完整的论证要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既包括法律规范的理由也包括道德规范的理由,结论是综合衡量所有因素做出的。与此同时,演绎推理是在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二分格局下而进行的,其操作适用过程极为清楚,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就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因此也能够排斥了个体性因素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影响,使司法裁判获得科学的外观,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
对于一个结论来说,非单调逻辑允许多种理由的存在,多种理由汇集到一起,就会形成一个论证集合(aggregation of arguments),意思是指,在对任一理由衡量的过程中都受到所有其他理由的影响,所有的这些相关理由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29]P232亚里士多德最初创造三段论,以结论是否与客观世界相符来验证作为前提的假说是否为知识,这显然是站在符合论的立场上进行外部证立的,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法律证立结构的最佳比喻是网络,在理由的网络结构中,理由能够彼此支持。依照普遍的看法,内部证立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坚持融贯性标准的法律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的证立方式。
牛顿在科学哲学领域中所做的一个判断很形象地说明了信念之间的这种融贯支持关系:"为了确定一种陈述的真理,最重要的判据是它同已经认为为真的断言的网格相一致。"[11]P9而现今,我们对三段论的使用,多是从普遍的必然性前提出发,演绎推出一个具体的判断,以前提的公理性、必然性之性质,来证立作为结论的具体判断的可靠性。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演绎推理的逻辑模式。
【内容摘要】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宣称,一方面要求一个正确的司法决定应当能够根据有效法逻辑地推导出来,另一方面要求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本身是合理或公平的。一个广为流传的例子是: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 通常情况下,这是一种很可靠的推理方式。在论据链中的每一个理由都有一个论证强度,这一强度随着支持它的理由的增加而增加。正是由于这种直线性的证立方式,才会产生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一的"无限倒退":我们可以从p追问到q,再从q追问到r,如此可以使论据链无限的延长,以致形成一个没有明显结尾的线性论证过程。
所以,在这里,哲学家Keith Lehrer的一个观点是应当被接受的,他认为,所谓对某一信念的证立,是在接受和偏好选择的背景体系基础上证立的,这一信念体系越是融贯,在此基础上所证立的内容越具有合理性。四、小结 在逻辑学上,评估论证的可靠性有两大步骤: 首先,根据推理规则判定推理是否有效。
一旦大家不能接受三段论推理的大小前提,比如对人是否会死、苏格拉底是否是人提出疑问,那么,纵使这一论证完全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它也是没用的。追问的过程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出现以下三种结果:第一,无穷地递归(无限倒退),以致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对于这些前提之真假的判断,逻辑学家们提出了"非单调逻辑"的概念,以示其与演绎推理这一"单调逻辑"的不同如果共同支持一个结论的各个理由之间形成如此融贯的相互支持关系,那么,它们会对结论形成非常高的论证支持强度。
为了使该行为顺利进行,法官需要理由支撑他的偏好及其所选择的法律观点。我们能够接受这样的推论吗?这一问题,需要在考察三段论的可靠性之后,才能予以回答。例如,今天你想骑自行车去上班,但是,今天温度太低是坐公交车去上班的一个理由,刮着大风是坐公交车去上班的另一个理由,两个理由加在一块在更大程度上否定了你骑自行车去上班可能性。这样,多个循环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网络结构,这一网络结构类似于蜘蛛网一样是稳定的,其中的任何一个节点都会得到来自于不同方向的其他节点的支持。
直观地讲,一个论据链能够比一个简单的论据集合给予我们更多的信息,论据链"p,因为q; q,因为r"的强度大于论据集合"p和q和r"。"[25]P211 这一网络模式的支持结构对我们进一步理解融贯性要求之"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是很有帮助的。
除上述学者所看到的三段论的局限性以外,笔者以为,单纯以三段论的形式性要求作为某一司法裁判的证立标准,还面临着以下问题: 如上文阿列克西提供的内部证立的逻辑结构所示,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是一个全称判断,结论也是一个全称判断,而且,作为结论的判断事先是包含在大前提中的,一个明显存在却很少有人注意的问题是:经过演绎推理,我们并没有获得什么新的知识。无论是古代的司法传统、还是近代对西方法治理念的移植,我国总体上是承继了制定法传统,演绎推理既是司法实践中为法官广为使用的一种司法手段、而且是学者们所热衷讨论的理论问题。
"三段论的论证力量在于言说者和受众接受论证的前提都是理所当然的"[8],一个判断不但要在形式上能够被还原为三段论的推理过程,而且在实质上该推理的前提都应当能够被合理接受。一、内部证立:法律三段论的能与不能 阿列克西的一句断言:"与内部证立相关联的问题业已在'法律三段论'这个关键词下被多层面地加以讨论"[2]P274,即表明三段论是内部证立的主要形式。因此其语言是人工化的语言。(5)a杀死了未采取任何具体防备措施的熟睡的人(S)。显然,简单形式的(J.1.1)并不足以重构本案中的复杂情况,必须将其在另一复杂的内部证立形式中予以重构。参见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载[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代译序第1-2页。
而波斯纳干脆把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看作是一个"杂货箱"[6]P92,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从杂货箱里挑挑拣拣,把事先装进去的东西有选择地再拿出来而已。从理论上讲,所有的理由都存在被反驳、被否定的可能,即使是经验资料,也经常容易被否定。
【关键词】法律论证 融贯论 整体性 阿列克西曾提出法律论证之正确性宣称的两个面向:第一,一个司法决定是正确的,如果它能够根据有效法予以证立。德沃金并提出了两项融贯性原则:立法的融贯性原则与司法的融贯性原则,以此来约束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实践行为。
如果在不断持续的证立过程中新理由的证立不断遭到质疑,那么,证立过程就不得不回到最初的前提本身,重新审视作为前提的理由的正当性。非单调逻辑可以使某一结论的证立理由在这样的方向上得到了扩展,即对于一个结论既应该考虑支持它的理由也要考虑反对它的理由,这恰好反映了实践理性中"一个决定的做出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这一要求。
同处一座大山之东西两侧的A、B两县,由于各自在经济状况、财政收入、人口密度等方面的不同,他们对于山上林木的开采程度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如哈格将这种论证方式比喻为"容器"(container)式的论证方式,每一论证的前提都是事先把某些信息置于一个容器内,三段论能否完成证立的任务,与"容器"所装载的信息是否足够充分有关。我们在和理论的符应与和信念的符应之间来来往往,直到我们达到完美的相互符应。符合论的最弱意义上的回答是:不能与经验事实相矛盾。
[26]理由网络这一比喻,尽管有利于以一种融贯的方式联接各个理由,却并不能解决融贯性论证的循环问题,它毋宁是把融贯性论证中的循环问题给呈现出来了。但是,年开采率到底确定为多少才是合理的?这既要考虑国家在整体上确定的绿化目标的要求、又要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承担能力,既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的因素。
由于我们对于三段论之作用的认识有违于亚里士多德创立它的最初意义,所以,现今人们在司法裁判中使用三段论的目的,也就决定了它在功能上的局限性:难以充分体现法律论证的说理功能。上文所描述的内部证立中的三段论逻辑即是一种单调逻辑,从全称为真的前提必然推出全称为真的结论。
正是因为此,人们看到的多是三段论作为某一具体结论的证立手段的不足之处。一旦大家不能接受三段论推理的大小前提,比如对人是否会死、苏格拉底是否是人提出疑问,那么,纵使这一论证完全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它也是没用的。
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情况是,在某一时间点一个结论是可接受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后一时间点,随着新的信息的增加,结论极有可能变成不可接受的。问题之一就是非单调逻辑允许对推理前提的质疑或否定,因为它的推理前提是或然性前提,一旦前提的反面情况出现,推理或论证的结论就应当改变,问题在于,新的理由后面还有更新的理由,反面论证也有可能出现它自己的反面论证,如此追问下去,何时终止呢?在这个意义上,非单调逻辑好像不能对法律论证进行完全意义上的逻辑重构[19],因为实践中的法律证立是在一定的时间限制下进行的,并且它应当在有效法体系内完成,而非单调逻辑则要求一个充分、完整的论证要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既包括法律规范的理由也包括道德规范的理由,结论是综合衡量所有因素做出的。与此同时,演绎推理是在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二分格局下而进行的,其操作适用过程极为清楚,只要一个具体事实满足这个规范所规定的所有事实要件,就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因此也能够排斥了个体性因素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影响,使司法裁判获得科学的外观,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对于一个结论来说,非单调逻辑允许多种理由的存在,多种理由汇集到一起,就会形成一个论证集合(aggregation of arguments),意思是指,在对任一理由衡量的过程中都受到所有其他理由的影响,所有的这些相关理由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关系。
[29]P232亚里士多德最初创造三段论,以结论是否与客观世界相符来验证作为前提的假说是否为知识,这显然是站在符合论的立场上进行外部证立的,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二,法律证立结构的最佳比喻是网络,在理由的网络结构中,理由能够彼此支持。
依照普遍的看法,内部证立处理的问题是:判断是否从为了证立而引述的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坚持融贯性标准的法律论证,在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的证立方式。
牛顿在科学哲学领域中所做的一个判断很形象地说明了信念之间的这种融贯支持关系:"为了确定一种陈述的真理,最重要的判据是它同已经认为为真的断言的网格相一致。"[11]P9而现今,我们对三段论的使用,多是从普遍的必然性前提出发,演绎推出一个具体的判断,以前提的公理性、必然性之性质,来证立作为结论的具体判断的可靠性。